一、 起草背景
按照《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》,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是工商登記製度的重要內容之一。為推進工商登記製度便利化,降低創業成本,鼓勵投資興業,按照《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》以及《四川省工商登記製度改革實施方案》(川府發〔2014〕42號)的授權,成都市政府製定了《成都市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》(成辦發〔2014〕42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為切實貫徹落實《辦法》,規範和加強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,按照方便準入、規範有序、強化管理原則,市工商局充分借鑒沈陽、西安等地關於執行經營場所禁止性規定、“一照多址”經營場所備案辦法,草擬了《成都市工商局關於貫徹執行成都市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。
2014年11月12日通過成都市工商局門戶網站上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,並同時2014年11月13日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,最終形成了《成都市工商局關於貫徹執行成都市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意見》)。
二、 主要內容
實施意見共分三個部分。
第一部分:明確申請人應當遵守的場所禁止性規定的義務。《辦法》第八條(場所禁止)列舉了十三種場所禁止性規定是申請人應當遵守的法律義務,並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作為工商登記機關,應就申請人遵守該義務履行相關告知義務,即在申請人領取企業登記(備案)申請書時一並發放《告知書》(不作為申請材料收取)。
第二部分:規範企業經營場所備案工作。按照《辦法》規定,放寬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,允許“一址多照”、“一照多址”。其中,“一照多址”涉及經營場所備案。
本部分就備案的範圍、類型、材料、流程、文書適用以及使用作了具體規定。
1、備案範圍。成都市各級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(不含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分支機構),在其登記住所所在地的區(市)縣內設立的、無需辦理前置許可(審批)的經營場所。
2、備案類型。包括增設經營場所備案和撤銷經營場所備案兩種情形。
3、備案材料:提交一般備案應當提交的申請書、委托書、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外,增設經營場所備案還須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。涉及章程(合夥協議)修改的,提交章程(合夥協議)修正案。
4、備案流程
①明確企業主體所屬的工商登記機關為企業經營場所的備案機關。、
②按照《行政許可法》相關規定,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,並確定是否受理。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工商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並準予備案,核發《企業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》;申請材料不齊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不予受理備案。
③工作人員應當及時、準確將數據錄入金信工作市場準許入業務係統。
5、備案文書適用。根據業務需要,製作了《企業經營場所備案申請書》、《企業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》,備案工作涉及的相關審核文書、通知書適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製發的文書。
6、備案文件使用。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載有增設經營場所信息的《企業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》置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,以備查證。
第三部分: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的監督管理。
重申了《成都市企業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管理辦法》中涉及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。
解讀單位: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解讀人:鍾欣
解讀人電話:85394625
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4年12月4日